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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报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IP属地: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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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通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以“保安全”为主题,以燃气灶具、电动自行车等为重点产品,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第一批)。希望全市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案例一: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销售不符合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12月,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检测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具有可调节功能,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的相关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遂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确认上述调压器为其销售,目前已售罄。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3月11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调压器2只并处罚款。


案例二: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厨具经营部销售不符合标准燃气灶具案

2023年11月11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的商用猛火灶以及家用燃气灶均未有熄火保护装置。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上述产品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和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月10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燃气灶具9台并处罚款。


案例三: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个体户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2月2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个体户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在售的煤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2月29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燃气灶具2台并处罚款。


案例四: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2023年8月,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检测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动作值、报警重复性试验不符合《GB153222-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要求。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仍有74只上述产品在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2月9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探测器并处罚款。


案例五: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灶案

2023年11月,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某商行销售的商用燃气灶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热负荷准确度、干烟气中CO、电气性能等项目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11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燃气灶具2台并处罚款。

来源:南通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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